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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的產品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產品應該具有一定的新穎性。新穎性是指在專利權人進行專利申請之前沒有任何一個同樣的發明創作或者實用產品在任何期刊雜志上發表過也沒有在國內外以另外的形式被廣大公眾所熟知,并且沒有相關發明被其他人提請申請并且發布在之后的專利申請文件中。但是如果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可以允許申請的發明專利在申請日和優先權日之前被申請,只要在期限內提出過申請都可以,仍然可以認定該產品具有新穎性。同時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申請的發明專利在申請之前的六個月,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認為其失去了新穎性:
(1)在我國政府舉辦的或者經由我國政府承認同意的國際展覽會
(2)在法律規定并且許可的學術會議或者研討會議上發表
(3)他人沒有經過發明人的允許而擅自泄露發明專利內容的
2、產品還應該具有一定的創造性。發明創造的產品與在申請日之前的技術應該有所改進并且有所創新,應該具有突出實質的特點和能改善人們生活實用功能。該專利應該足以解決平時人們日常生活中難以解決的難事。如果要判斷一個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那么應該先討論其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一定是建立在新穎性的基礎之上的。
3、產品還應當具備實用性,即產品能夠被生產制造出來并且投入日常生活使用,還需要考慮產品是否會對周邊的環境造成較大的影響以及是否會造成各種資源與能源的浪費,還需要保證不會傷害人類健康。如果該發明專利不具備一定的技術手段或者實用會違背自然規律或者生產制造需要特殊的自然條件,都可以認定其不具備實用性。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外觀設計類產品想要取得專利權,那么其只需要具備新穎性和美觀性。新穎性如本文第一條所論述,不得與已有的任何產品出現重復的情況,美觀性就是指產品能夠在外觀設計方面帶給使用人一種美感,以此增加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提高產品的銷量。故外觀設計類專利不需要具備創造性以及實用性這兩大方面,但是外觀設計類專利依然受我國《專利法》等有關專利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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