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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即商標“撤三”,是一種注冊商標撤銷處理程序。商標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標持有人將失去對該商標的專有權,無法繼續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前期對商標的廣告宣傳等投入也將付諸東流,將對原商標持有人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和經濟損失,因此不得不慎重對待。
當商標面臨被撤三的風險時,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規避這一風險:
1.保存使用商標的證據:
1.1 商標需以商業使用為目的,因此建議建立商標使用證據檔案庫,保存多個方面的使用證據,用于維護自身商標的使用和注冊。
1.2 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包括:
銷售發票、銷售合同、企業招牌、加盟許可合同。
廣告宣傳資料,包括在報紙、雜志、網絡、電視、電臺等媒體上的宣傳。
參加展會、推介會等公開使用商標的證明,如參展照片、參展證、繳費發票等。
2.規范使用商標:
2.1 商標使用范圍要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內,不可超出核定類別的范圍。
2.2 商標文字和圖形不可隨意更改,保持一致性。
3.商標許可使用備案:
3.1 商標持有人可以考慮將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商標許可使用備案。
3.2 這樣可以提示他人注冊商標通過許可形式正在使用中,降低被提“撤三”的機率。
4.重新注冊防御性商標:
針對一些防御性商標,即主要是為了擴大保護商標權利人的核心品牌,但不在相關核定使用商品上進行實際使用,商標權利人可選擇在商標注冊即將滿三年時,重新進行防御商標的注冊。
5.答辯期內提供有效證據:
5.1 在面對商標被撤三時,要在答辯期內進行答復。
5.2 提供近三年的商標宣傳材料、銷售范圍、廣告費用統計、產品質檢報告等有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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