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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冊商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申請人和申請注冊的商標都規定了應當具備的條件,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才能獲準注冊。
首先,商標注冊的我國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
其次,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即必須是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2、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其中顯著性是指應具有其明顯的特色。
3、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
4、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注銷未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但如果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不受這一條件的限制。
5、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類似。
二、商標注冊的限制條件有什么
1、在同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
所謂相同商標是指用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相同。商標的讀音相同也屬于相同商標。
所謂近似商標是指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用做商標的文字、圖形、讀音或含義等要素大體相同的商標。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2、注冊商標被撤消或被注銷的,自撤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能被核準注冊。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后,認為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認為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予以駁回。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是一種行政行為,其行為準確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查人員的責任心和業務水平。由于商標審查主觀性較強,審查標準的把握是很難統一的。因此,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駁回通知后不要輕易放棄,而應認真研究駁回的理由。如果認為理由不成立,應及時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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