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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是,若侵權行為嚴重破壞和干擾了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則可依據事實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侵權者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接下來東莞國熙商標代理機構將為您介紹相關內容。
一、貼牌被抓,如果商標權方撤訴可以判輕些嗎
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一般的來說,商標侵權行為主要牽涉到民事法律層面,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經進行立案處理的案件中,若投訴人提出撤回投訴的請求,在正式發布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不作出責令賠償被侵權人經濟損失的決議。
考慮到侵權行為可能對于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產生嚴重影響,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據實際情況,依法追究侵權主體的行政法律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假冒注冊商標罪員工不知情銷售違法嗎
作為商業領域的權威,筆者堅持認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僅限于主觀要件上的故意,即必須有明確的意識和意圖,明知所銷售的商品為假冒的注冊商標產品,且刻意將其賣給第三方。
這種故意的心理狀態排除了過失可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另一方面,對于"明知"這一概念的界定,我們不能過于狹窄地理解它,"明知"并不等同于"確定知悉",只要行為人能夠合理判斷出自己所銷售的商品是偽造的,那么他就已經達到了"明知"的標準。
這主要是因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在市場上的流通其實是非法的,商人們在買賣過程中都是心中有數,無需挑明,同時也可以防止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借口宣稱自己不知曉所售商品的真實性,進而逃避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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